近期天气晴好、气温回升 加之清明节临近 民俗祭祀、春耕农事用火交织叠加 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 森林火险等级持续攀升 在这防火关键期 一男子因违规野外用火被立案调查 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以下是发生在身边的森林火灾案例,请大家引以为戒,杜绝侥幸心理,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警示案例 案例一
2025年4月2日下午15时,於潜镇谢家村发生森林火情,系村民吴某某在山林山脚的闲置土地上焚烧松毛丝和细树枝引起,起火时间15时30分,灭火时间17时30分,过火面积在1-2亩左右。此案中,吴某知晓禁止山林野外用火的相关宣传内容,也有一定的防火意识,但仍存侥幸心理,后风速较大火苗窜到山上,导致火势蔓延。目前於潜镇派出所和临安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正在跟进立案调查。 案例二
2024年12月17日下午15时,於潜镇朱湾村发生森林火情,系村民张某某擅自在其承包的耕地上用打火机烧杂草引起,山林起火时间15时10分许,灭火时间15时40分许,无人员伤亡。此次受灾有林地面积为1.60亩,已要求当事人妥善解决受灾山林经济赔偿和扑火工资等相关事宜,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杭州市相关案例 案例三 2020年8月19日12时50分,建德市钦堂乡庄丰村丁坞木湾岗因王某某故意纵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钦堂乡森林消防队、市级森林消防队和航空护林站直升机的地空协同,于16时30分将火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09亩,肇事人王某某因故意纵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例四
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张某某在浙江省森林防火期期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在余杭区径山镇平山村鸡爬岭擅自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焚烧煤灰堆),但未发生森林火灾。区林业水利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1月30日,淳安县界首乡燕源村燕山自然村民汪某某上坟焚燃香纸引起森林火情,过火面积3.95公顷,无人员伤亡。对汪某某涉嫌失火案采取行政拘留,取保候审,其他相关人员:护林员2名解聘、村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村干部给予谈话提醒。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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